要約書、斡旋金大不同 


















房市景氣低檔盤旋,買賣糾紛也跟著變多。台北市地政局日前公佈第3季房屋消費糾紛統計發現,「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」已佔購屋糾紛中之大宗,買方購屋時必須要小心「斡旋金」與「要約書」的出價糾紛。

現今房屋買賣雙方幾乎都是透過仲介交易,當屋主將房屋委賣給房仲業者時,便同時會決定售屋底價,房仲則透過帶看房屋,讓有意購屋者一圓成家夢。  內政部目前明文規定,當買方有意購屋時,仲介要主動告知買方,選擇使用出「斡旋金」、或簽訂「要約書」兩種方式,向賣方展現購屋誠意。  這兩種方式的法律效力相同,但買方選擇出「斡旋金」時,須先支付一定金額現金給房仲。
若選擇簽訂「要約書」,買方不用支付一毛錢,只要在要約書上載明願意購買的價格就行。 永慶房產集團高總價簽約中心資深經理陳俊宏表示,一般斡旋期約為1周,當買方開價達底價、出斡成功後,斡旋金可轉為買方付給賣方的訂金,一旦當斡旋金轉為訂金後,即視為買賣契約成立,此時,若買方突然反悔不買、無法履行契約時,據《民法》第249條規範,買方無法拿回訂金(斡旋金),但若是賣方沒有正當理由卻反悔不賣,以至於無法實現契約內容時,賣方得加倍返還訂金。買方想要拿回斡旋金,得趕在賣方未簽收斡旋金之前。 

 若是以要約書方式買房,則須注意要約書上,都會註明若房仲代為議價成功,賣方一旦落款即表示合意,買方突然反悔,須要支付出價3%違約金給賣方;若賣方因自己事由造成無法履行契約,也同樣須賠償買方,但詳細賠償金額,則依照要約書上註明條款而定,建議買方應把握審閱期,詳細審閱契約,才可確保自身權益。  永慶房產集團高總價簽約中心資深經理陳俊宏,在好房影響力講座「買房幼幼班、上課囉!」中表示,以賣家立場而言,若同時有2位出價金額相同的買方,但一位出斡旋金、一位採要約書方式議價,通常出現金斡旋金的買方,買到房子的機會普遍較高,但無論採哪一種方式買房,最好還是找專業的房仲代為服務,以減少日後糾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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